为落实浙江省国资委、浙江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全省国资国企低效无效资产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》文件精神,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,近日,市教育局组织开展市本级学校(单位)低效无效应收账款资产处置工作。
本次工作处置范围包括2021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,确认无法收回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收账款。对此类应收账款,要求各学校(单位)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,如债务人宣告破产,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责令关闭,需要有法院的破产公告、破产清算文件、市场监督部门的撤销证明;如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、死亡,其财产及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,应取得相关法律文件;如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回收账款,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;涉诉的应收账款,应得到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,裁定书等;因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历史原因产生的,需收集单位内部证据;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,根据实际情况收集资料或形成专项说明。各学校(单位)可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职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搜集资料、提供经济鉴证证明等。
后续,市教育局将进一步发挥监督指导职能,一是加强组织领导,切实加强本次工作的主体责任意识,精心组织,建立畅通的工作机制,确保工作按时保质保量;二是严肃工作纪律,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要求各学校(单位)如实填报报表,真实反映资产管理和存在问题,保证上报结果真实可靠;三是强化工作督导,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,及时协调教育系统内资产处置问题,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监督检查。(计财处)